画院章程
北京鸿影艺坛书画院
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鸿影艺坛书画院是美术界、书法界、音乐界、电影界、电视界、曲艺界等各界艺术家的社会团体。本院常设机构为理事会,负责重要问题决策、重要活动组织并发展会员。本院坚持“德艺双馨、书画同辉”的方针,促进书画院的健康发展,维护书画院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书画院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落实中央文艺工作座谈会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”的精神,讴歌书画文化时代主旋律,呈现中国艺术家的文化修养和时代精神,倡导艺术家“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”,弘扬中华传统文化,以书画为纽带,促进艺术家之间的交流。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,走民主自律、自我发展的道路,把本院建设成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的民间文化团体。
第四条 书画院立足北京,面向全国,并促进全球文化交流,为中国书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 基本任务
1.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,紧密联系社会形势开展书画创作活动。
2.指导会员开展书画活动,积极发展与国内外书画家和书画组织的交流合作,增强书画艺术的影响力,开展书画培训、研讨等相关活动,提高书画创作水平。
3.组织书画展览、开展书画讲座,为会员之间学习交流创造条件,监督会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。
4.开展优秀书画评选活动,弘扬民族正气,组织书画家深入基层,深入生活,为人民群众提供艺术精品。
5. 有计划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,推荐优秀会员加入相关协会组织。
第五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 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,积极组织基本任务的实施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会员资格
1.在书画艺术上有一定造诣,对中华文化和影视文化有较深刻的认知的文艺工作者。
2.入选全国性书画展者;参加本院组织的书画篆刻赛并获奖者;参加全国性书画大赛获奖者。
3.在有关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书画理论研究文章,或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专著、书画篆刻作品集者。
4.多年从事书画教学、书画编辑、书画组织工作,且成绩突出者。
5.对本院做出特殊贡献者。
第七条 入会要求
凡具备以上资格、特点、条件的个人(合法公民)承认并遵守本院章程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入会、退会手续
1.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,应提出书面申请,由两人理事推荐并经会长会议批准,方可成为正式会员,并颁发会员证书。
2.会员自愿退会,应提出书面申请,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,收回会员证书,终止会员资格。
3.非自愿退会,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,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
1.会员权利
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表决权;建议权和批评权;参与本院内部事务的管理权;优先参加本会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力;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2.会员义务
履行章程的义务;执行决议的义务;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;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;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本院聘请顾问、名誉院长若干人,设院长1人、执行院长1人、副院长若干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
第十一条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,聘请艺术顾问若干人,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若干人、委员若干人。
第十三条 本院的组织领导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由理事组成,理事采取推选任命制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五年换届一次,理事可以连任。
理事会主要职责:
1.制定、修改章程;
2.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;
3.审议工作报告和通过重要决议;
4.推选任命理事会领导成员和聘请名誉职务成员;
5.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常务理事若干人、理事若干人,定期召开理事会议,可召集临时会议。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工作。
第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
1.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2.对本院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;
3.委任各部门负责人;
4.审批会员;
5.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;
6.建立以人、财、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;
7.制定当届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计划;
8.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;
9.其他职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议下设办公室,设主任1人、文员若干人,负责日常行政工作。
第十七条 本院为长远发展,设立展览部、培训部、外联部,具体负责相关工作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八条 本院经费来源:
1.会员缴纳的会费;
2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种服务的收入;
3.销售书画的收入;
4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九条 本院经费使用:
1.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;
2.编印院刊、信息资料的费用;
3.办公费用;
4.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;
5.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院院址设在中国北京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鸿影艺坛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。